依本廠營業章程第38條第1款第4規定,欠繳應付各費逾期2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停止供水,辦理復水時,須結清欠費並繳交復水費。 權責單位:自來水廠 科別:行政課 連絡人:金愛珍 連絡方式:082-327021#213 更新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