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費標準
一、基本設施費:
口徑別(公厘)
用水別(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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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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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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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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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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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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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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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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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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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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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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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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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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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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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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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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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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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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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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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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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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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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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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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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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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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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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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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費計價表:
用水量級別
水量及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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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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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別
月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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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水量及累進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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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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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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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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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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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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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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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上表
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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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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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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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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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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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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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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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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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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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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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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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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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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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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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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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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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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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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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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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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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及學校用水基本設施費照表計收,其餘用水度數照第三段水價計收。
四、臨時用水照表加50%計收。
五、軍眷用水基本設施費照表計收,(30度以內)用水照第一段水價優待,31度以上照表計收。
六、本表各價目內均不含營業稅及清除處理費;清除費附加自來水費每度4.5元計收。
七、總水價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說明事項:
水費計算:
89年依離島建設條例,金門地區水價比照台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
(一)89年至94年依金門地區水價表收取水費,俟年度終了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編列預算撥補後,再依「台灣本島平均費率」對各用水戶辦理差額退費。
(二)95年起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離島用水比照台灣本島平均水價收取水費,作業方式如下:依金門地區水價表計算水費 * 台灣本島前年度平均水價 / 金門地區當月平均水價,為金門地區水價收取標準,使各用水戶提前享受優惠水價,不再辦理事後退費。
費款說明及代徵各費:
1.分攤總表:通過總表之度數大於各分表度數之和時,依章程規定其差額由分表戶平均分攤。
2.代徵清除處理費:本廠接受金門縣環保局委託代徵該費,以每度4.5元計收。
3.污水處理費及營業稅暫不收取。
繳費方式:
1.本廠行政課:請持水單至本廠行政課繳納(服務時間am8:00至pm5:30)
2.金融機構代收:請持水單至金門縣各金融機構繳納(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元大銀行、兆豐銀行)。
3.存款轉帳代繳: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郵局、元大銀行、兆豐銀行。
違約金:
如您未能於當期水單所列繳費期限內繳清水費,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五,得併入下期水費收取。
欠費停水:
欠費逾二個月,本廠依規定停水,辦理復水時,須結清欠費並繳交復水費。
重複繳費:
自動由下期水費扣抵,若要辦理現金退費,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水費收據至本廠行政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