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貸款總額度由新臺幣2,000億元調升至新臺幣3,000億 元,修正規定第2點。 (二)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 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以及 明定旨揭要點所定貸款對象於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 31日間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本方案之申請者,至遲應 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惟如核 貸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000億元時,承貸銀行應停止受理 貸款申請,修正規定第13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貸款總額度由新臺幣2,000億元調升至新臺幣3,000億 元,修正規定第2點。 (二)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 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以及 明定旨揭要點所定貸款對象於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 31日間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本方案之申請者,至遲應 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惟如核 貸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000億元時,承貸銀行應停止受理 貸款申請,修正規定第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