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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大豐有線、台灣數位寬頻及新高雄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日期:108/07/3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本(108)年7月31日第86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第66條第4款及該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分別裁處大豐、新高雄及台灣數位寬頻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

  大豐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於108年6月1日零時停播Eleven Sports 1節目,違反有廣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經NCC調查結果,大豐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未依其原有營運計畫營運,亦未取得NCC許可停播Eleven Sports 1節目,造成該等公司新北市及高雄市之訂戶無法收視,影響消費者權益。NCC考量本案頻道屬性、客訴情形、替代頻道及訂戶保障措施等因素,裁處大豐、新高雄及台灣數位寬頻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NCC呼籲,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事業雙方應重視公眾視聽之權益,在恪遵相關規定及保障訂戶權益下,雙方應建立互信關係,積極協商洽談;若有協商不成而無法繼續播送者,應取得頻道供應事業下架同意書及研擬消費者保障措施(含替代頻道),並依有廣法規定提出頻道異動申請。有線電視公司不應恣意斷訊或下架罔顧消費者權益,以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健全發展。

  有關替代頻道一節,NCC前經本年6月5日第858次委員會議,邀請爭議雙方到會事實陳述,並決議以附負擔許可大豐等3家有線電視公司頻道異動案,以博斯無限台作為替代頻道,並減收所有訂戶1日收視費用或展延1日收視期間,作為訂戶補償措施。

連絡人:代理處長 蔡國棟

電    話:(02)3343-8302

行動電話:0910-12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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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