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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
  • 發布單位:金門縣自來水廠

一、為提升自來水普及率,改善本縣居民用水品質,依據「自來水法」第 61 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 107 年度自來水用戶
設備外線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本計畫之補助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及金門縣政府(下稱本府),執行單位為
本府工務處及金門縣自來水廠(下稱自來水廠)。

三、經費來源及額度:中央與本府 107 年度預算,計為新臺幣(下同)109.8 萬元。

四、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止,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
截止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餘額不足 15 萬元,當日之受理案件以下列第六
點優先順序為原則辦理。

五、補助對象:本縣自來水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申請用戶。

六、補助優先順序: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 10 條,補助優先
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 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
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 10 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七、補助限制:
(一)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修正後之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
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2.位於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
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 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
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
補助三分之二。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
(二)另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
限。
(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 104 年 11 月 27 日經水事字第 10453278190 號函函
釋,自來水法第 61 條第 2 項其立法旨意係為協助一般民眾用水問題,並
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故公司行號不納入補助範圍。
(四)依據經濟部水利署 104 年 10 月 20 日經水事字第 10453238320 號函函
釋,自來水事業受理申裝自來水之申請及繳款戶人為房客、配偶或直系
血親等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法直接補助,可採開立同意書方式匯入
申請及繳款人帳戶之方式辦理。

八、第七點第一款總額以自來水廠開立之收據為準。

九、補助方式:申請人應於自來水廠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自來
水廠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民國 58 年以前之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建物登記謄本、舊有房屋證明書、房屋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2.民國 59 年至 85 年 1 月 20 日之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建築令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3.民國 85 年 1 月 20 日以後,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建築執照(含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
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2)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4.自來水廠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至107
年 11 月 15 日期間),另依經濟部水利署 105 年 1 月 7 日經水事字第
10553002250 號函函釋,接水完成日期,為自來水廠提供用戶新設
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上之裝置時間。
5.自來水廠收費之收據正本。
6.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
7.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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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7-08-28